(2015)岩刑执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俊国犯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俊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209号罪犯刘俊国,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德安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鲤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刘俊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分,二〇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