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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何建国与唐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国,唐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031-2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国(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78********),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唐寅(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6********),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何建国与被执行人唐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41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80513元,诉讼费用人民币5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寅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寅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街道锦华园C11幢1-501室的房屋,该房已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屋暂缓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0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