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龙商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建仁与邹小小、姜方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仁,邹小小,姜方樑,李日锋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004号原告:孙建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钜。被告:邹小小。被告:姜方樑。第三人:李日锋。原告孙建仁与被告邹小小、姜方樑、第三人李日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200.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25万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间,被告邹小小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第三人李日锋借款,2012年1月17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邹小小还欠第三人李日锋人民币430万元,并由被告邹小小出具借条一份,后邹小小陆续向第三人偿还部分借款。2015年4月1日,第三人李日锋将上述对被告邹小小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孙建仁所有,并将债权转让一事以书面形式通知给被告邹小小。庭审中,原告孙建仁与被告邹小小均认可欠款金额为125万元。另查明,被告邹小小、姜方樑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债务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邹小小、姜方樑共同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小小、姜方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建仁借款人民币125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50元(原告已预缴22848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被告邹小小、姜方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长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