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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赵文超、丁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赵文超,丁莉,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68-1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笑东,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冯尚明,该公司职员。被告赵文超,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丁莉,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春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剡瑞宏,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超、丁莉、银���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事由,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海波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人民陪审员  曲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博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