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巡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童桂香、郑爱娟等与周伟明、松阳县鹏飞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桂香,郑爱娟,周伟明,松阳县鹏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巡民初字第157号原告:童桂香,农民。原告:郑爱娟,农民。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波。被告:周伟明,农民。被告:松阳县鹏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连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法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项志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桂香、郑爱娟与被告周伟明、松阳县鹏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桂香、郑爱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伟明、松阳县鹏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桂香、郑爱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桂香、郑爱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8元,减半收取6879元,由原告童桂香、郑爱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煜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