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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梅花与薛强、储雪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花,薛强,储雪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王梅花。被告薛强。被告储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花诉被告薛强、储雪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7日书面通知原告王梅花补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5元,原告王梅花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交人民币5元,公告费人民币303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08元,由原告王梅花负担。审 判 长  周 婷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人民陪审员  周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