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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淮北原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凯迪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436号本院在执行淮北市金口贡酒业有限公司与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邵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邵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 民审 判 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孙连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灿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邵兵,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城关镇三里丁居民组43号,身份证号码342124197306080217。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