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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沐川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沐川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沐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四川省沐川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5日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沐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兴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被害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9日凌晨,被害人易某某酒后与同学舒某某(女)经过某小区时,被被告人李某甲的朋友曹某某看见,曹某某认为舒某某系被告人李某甲的女朋友,故电话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邀约了刘某某、李某乙(男,1998年9月8日出生,自带一木棍),先后赶至某网吧外,与易某某发生言语争执、抓扯,被告人李某甲手持李某乙带来的木棒对易某某头部进行击打,致使易某某头部受伤住院治疗。被告人李某甲支付易某某医疗费37000元。经鉴定,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主持和解,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易某某及其母亲邓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甲自愿支付了易某某全部赔偿费97000元(含已付37000元),被害人易某某及其母亲对李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李某甲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出警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易某某住院材料、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光盘及制作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川沐公物鉴法医字(2014)22号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李某乙、曹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易某某及其母亲邓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丽霞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