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丹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计立夫与张强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立夫,张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丹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计立夫,男,1966年10月9日生,满族,医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强,男,1992年12月2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计立夫诉被告张强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立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预收500元,应退还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鸿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