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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丹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计立夫与张强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立夫,张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丹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计立夫,男,1966年10月9日生,满族,医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强,男,1992年12月2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计立夫诉被告张强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立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预收500元,应退还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鸿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