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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二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齐某甲、齐某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齐某甲,齐某乙,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0997号原告:姜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卞伟,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甲,男。被告:齐某乙,男。被告: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齐某甲、齐某乙、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宏剑代理审判员  周晓辉人民陪审员  曹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丽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99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