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二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齐某甲、齐某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齐某甲,齐某乙,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0997号原告:姜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卞伟,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甲,男。被告:齐某乙,男。被告: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齐某甲、齐某乙、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宏剑代理审判员 周晓辉人民陪审员 曹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丽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99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