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显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显州,桑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拟稿人:邱文礼附件:拟稿单位:玉门市法院执行庭校对:魏万庭案号(2015)玉法执字第105号年月日封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徐显州,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6日,甘肃省玉门市人。被执行人桑建永,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6日,甘肃省玉门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显州与被执行人桑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桑建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显州案件款5192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桑建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终结本院(2014)玉镇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可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文礼审 判 员 梁林春代理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万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