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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珊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珊珊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698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珊珊,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于新疆阿勒泰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新市区北站三道巷福缘宾馆,在本市无固定住址。2014年3月20日,因伪造、变造印章被行政拘留12日。2014年12月12日因本案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徐冬,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公诉刑诉(2015)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珊珊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江郁林、孙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珊珊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从2013年10月起,被告人徐珊珊在本市北站东路三道巷开始出售伪造的印章、车牌、证件和交警简易处罚单据等。2014年3月19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北站东路三道巷福缘宾馆内将被告人徐珊珊抓获,当场查获各种印章329枚、车牌15张、各类空白模板证件200余份及电脑、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日。2014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又在本市北站东路三道巷福缘宾馆内将被告人徐珊珊抓获,当场在其居住的房间内查获各种印章114枚、车牌85张、各类空白模板证件500余份。经鉴定,涉案105枚公章印文与样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涉案88个车辆号牌均为非制式号牌。被告人徐珊珊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珊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珊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珊珊系初犯,其认罪较好,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10月起,被告人徐珊珊在本市北站东路三道巷开始出售伪造的印章、车牌、证件和交警简易处罚单据等。2014年3月19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北站东路三道巷福缘宾馆内将被告人徐珊珊抓获,当场查获各种印章329枚、车牌15张、各类空白模板证件200余份及电脑、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日。2014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又在本市北站东路三道巷福缘宾馆内将被告人徐珊珊抓获,当场在其居住的房间内查获各种印章114枚、车牌85张、各类空白模板证件500余份。经鉴定,涉案105枚公章印文与样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涉案88个车辆号牌均为非制式号牌。被告人徐珊珊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珊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珊珊的供述;证人葸元国、刘永年的证言;物证:各类证件、车牌;鉴定意见;辩认笔录、搜查笔录;书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徐珊珊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珊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珊珊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属于一般立功,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珊珊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珊珊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二、扣押的假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勇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