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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9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吴梦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三里5号楼底商115、201-203室。法定代表人唐晓丹,经理。委托代理人郎敬禹,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银侠,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梦楠(曾用名吴肸),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梦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04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吴梦楠负担200元(已交纳),由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代理审判员  李春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