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