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再审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习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再审称:(2015)习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超越诉讼请求判决,判决中增加当事人违反公平处理原则,请求撤销(2015)习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之规定,(2015)习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虽然超越诉讼请求判决,但在原审中当事人赵某某未就超越诉讼请求的事项上诉,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另外,本案属法律规定的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之规定,原审中本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赵某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艳审 判 员 穆伦利代理审判员 郭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