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吕军平与王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军平,王其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民初字第0409号原告吕军平。被告王其祥,现下落不明。原告吕军平与被告王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瑾俊、人民陪审员XX喜、吴乐珍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日,被告因经营苗木生意向原告借款41000元,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吕军平人民币现金肆万壹仟元整(¥41000),借款人:王其祥,2014.11.1”。2015年2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以及原告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吕军平与被告王其祥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据可证,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应依法归还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催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其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军平借款41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8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瑾俊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吴乐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