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4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四川艾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岳正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137号原告:四川艾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142号附17号1楼,组织机构代码:56074759-1。法定代表人:赵援朝。被告:岳正明,男,生于1958年3月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艾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岳正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艾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艾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艾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艾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琪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