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福文、武汉承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武汉承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60号原告:胡福文。被告:武汉承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43、45栋2单元13层01室。法定代表人:陈宽腾,该公司人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夫,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攀。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文诉被告武汉承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李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福文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福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福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胡福文负担。审判长郑萍审判员陈敏审判员杨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