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来秀梅、孟昭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来秀梅,孟昭银,王希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号。负责人:任保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汉,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来秀梅,农民。被告:孟昭银,农民。被告:王希领,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来秀梅、孟昭银、王希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章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洪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秀梅、孟昭银、王希领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3日,被告来秀梅以经营丙纶丝困难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对借款时间、借款用途、放款途径、贷款利息、担保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该笔借款由被告孟昭银、王希领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来秀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来秀梅、孟昭银、王希领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被告来秀梅以购买农膜、化肥为由与原告签订《农户借款贷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来秀梅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来秀梅在原告处开立银行账户(账号62×××13)以办理借款资金的发放、支付与还款等业务;同时,双方在合同中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被告分别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及盖章。该借款合同采用多户联保方式,被告孟昭银、王希领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在该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名并捺印。2013年11月13日,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来秀梅发放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来秀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为证明被告借款和提供担保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贷款业务申请表一份;2、借款合同一份;3、贷款发放通知单一份;4、借款凭证一份;5、借款人银行卡流水明细一份。以上证据的来源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来秀梅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来秀梅发放借款5万元,故被告来秀梅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被告来秀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其依法应予偿还。借款时,双方对借款利率和罚息等计收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规定,故被告来秀梅应支付原告相应利息。被告孟昭银、王希领自愿为被告来秀梅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来秀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孟昭银、王希领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孟昭银、王希领是对同一债务提供的保证,又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被告孟昭银、王希领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来秀梅追偿的权利。被告来秀梅、孟昭银、王希领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来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扣除已付利息后,按照约定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孟昭银、王希领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孟昭银、王希领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来秀梅追偿。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未5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列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章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