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洲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吴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吴秋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洲民初字第270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湖滨东路99号三区13栋。负责人:陈耀忠,职务:总经理。被告:吴秋霞,女,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吴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0元,退回原告230元,由原告承担230元。审判员 戚荣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