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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祝玲与李定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祝玲,李定家,杨名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5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祝玲。委托代理人:龚成立,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定家。委托代理人:杨名先,系李定家母亲。一审第三人:杨名先,女,汉族,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号。再审申请人祝玲因与被申请人李定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祝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继辉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漆昌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