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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三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新绛县某医院与曹某甲、曹某乙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绛县某医院,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张某乙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新绛县某医院,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乙。被告:曹某丙。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绛县某医院与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张某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绛县某医院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绛县某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辉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