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玉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青浦区宏奎粮油商店,上海玉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宏奎粮油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负责人聂占龙。被告上海玉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汤玉红。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宏奎粮油商店诉被告上海玉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宏奎粮油商店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宏奎粮油商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55元,由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宏奎粮油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玉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