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德水、周素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德水,周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66号申请人:胡德水,男,汉族,1972年8月9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周素美,女,汉族,1962年9月5日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申请人胡德水、周素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德水、周素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胡德水一次性赔偿周素美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444.00元,于2015年8月22日支付;胡德水、周素美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本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邸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