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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恢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钱永代与洪泽天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永代,洪泽天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恢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钱永代。被执行人洪泽天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科军。钱永代与洪泽天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8470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30000元,余款双方已协商好处理方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邱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