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恢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钱永代与洪泽天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永代,洪泽天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恢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钱永代。被执行人洪泽天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科军。钱永代与洪泽天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8470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30000元,余款双方已协商好处理方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邱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