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仇保弟与刘传珠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563号原告:仇保弟,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李保楼,淮南市华正司法实务研究所所长。被告:刘传珠,男,194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仇保弟诉被告刘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刘传珠于2015年8月12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刘传珠住所地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刘岗村一队5号,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故本案应属于本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传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金阳审 判 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