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辛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康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