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军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662号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上兴集镇东郊。法定代表人袁国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颖,女,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高发大厦B幢一层156号。法定代表人邓元发。被告山西军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918号亲凤苑第9幢3号02单元1101号。法定代表人刘贵军。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军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何进独任审理。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于2015年8月20日书面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军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军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军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