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蔡旭与被执行人马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871号申请人蔡旭。被执行人马学成。申请人蔡旭与被执行人马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马学成于2015年5月1日给付蔡旭劳务工资5500元。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人劳务工资5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子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