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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民二破(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益佰螺丝制造有限公司与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益佰螺丝制造有限公司,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二破(预)字第1号申请人:宁波益佰螺丝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朱田村。组织机构代码:77560688-4。法定代表人:陈飞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武,广东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789127-1。法定代表人:杨贵州,执行董事。2014年12月19日,申请人宁波益佰螺丝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益佰公司)以被申请人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铝金属研制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亚铝金属研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进行了债权人听证会,申请人宁波益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晓武及部分债权人到会并陈述了相关意见。申请人宁波益佰公司诉称:被申请人亚铝金属研制公司自2009年至今因巨额债务及市场经营原因停产歇业。而亚铝金属研制公司欠宁波益佰公司3324269.59元货款及利息,经四会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0)四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判决亚铝金属研制公司应向宁波益佰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及加倍赔偿利息。由于亚铝金属研制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宁波益佰公司已向四会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四法执字第297号,现该案处于执行程序中。根据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关于处理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分配方案(初稿)》载明,亚铝金属研制公司的债务本金总和达到1810多万元(尚不含利息)。而亚铝金属研制公司仅有评估价为4887900元的资产作为偿还债务,且该资产经四会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后先后两次组织拍卖均流拍。鉴于上述事实,根据亚铝金属研制公司长期停业,剩余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亚铝金属研制公司破产并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清算所得剩余款项用于偿还债务。本院查明:亚铝金属研制公司欠宁波益佰公司3324269.59元货款及利息,经四会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0)四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判决亚铝金属研制公司应向宁波益佰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及加倍赔偿利息。由于亚铝金属研制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宁波益佰公司向四会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四法执字第297号。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关于处理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分配方案(初稿)》载明,亚铝金属研制公司的债务本金总和达到1810多万元(尚不含利息)。而亚铝金属研制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评估价为4887900元,该资产经四会市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委托拍卖均流拍。又查明,亚铝金属研制公司于2004年1月18日经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其法定代表人为:杨贵州,注册资本为:750万美元,截止2014年12月18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再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到亚铝金属研制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勘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并没有员工,亦没有任何生产的迹象,厂房内有若干台机器设备,该机器设备上贴有四会市人民法院的封条,封条的时间显示是:2009年12月2日。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益佰公司申请亚铝金属研制公司破产清算,其提供四会市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四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确认亚铝金属研制公司欠宁波益佰公司3324269.59元货款及利息。根据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关于处理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分配方案(初稿)》载明,亚铝金属研制公司的债务本金总和达到1810多万元(尚不含利息)。而亚铝金属研制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评估价为4887900元,该资产经四会市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委托拍卖均流拍。亚铝金属研制公司至今仍未清偿上述债务,从2009年至今亚铝金属研制公司已停产歇业,应认定亚铝金属研制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债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应认定亚铝金属研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目前亚铝金属研制公司已停产,无法清偿债务,亦应认定亚铝金属研制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所述,亚铝金属研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宁波益佰公司申请亚铝金属研制公司破产清算,法律依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宁波益佰螺丝制造有限公司对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徐俭玲审 判 员  唐 强代理审判员  梁达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丽虹第2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