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辛海燕与李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海燕,李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32号原告辛海燕。被告李建军。委托代理人闫世和、卢敏,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负责人高永利,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冀玲玲,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辛海燕与被告李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