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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灵武市供暖公司与陈佳慧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武市供暖公司,陈佳慧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灵武市供暖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杨学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学义,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爱华,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佳慧,女,回族,现年35岁,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灵武市供暖公司与被告陈佳慧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武市供暖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已交清供暖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武市供暖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武市供暖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慧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