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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4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苏与方延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苏,方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484-2号申请执行人陈苏,女,198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方延伟,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陈苏与方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