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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87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