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刘福送等与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送,刘玉山,史全平,刘安才,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刘福送。原告刘玉山。原告史全平。原告刘安才。委托代理人刘永军(原告之子)。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道村。法定代表人刘拉平,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德明,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文秀,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原告刘福送、刘玉山、史全平、刘安才与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福送、刘玉山、史全平、刘安才委托代理人刘永军与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周德明、刘文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福送、刘玉山、史全平、刘安才诉称,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多年来因村干部换届,对拖欠我们的工资一直拖延,为追讨拖欠的血汗钱花费差旅费不少,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刘福送工资7200元、给付原告刘玉山工资7200元、给付原告史全平工资7200元、给付原告刘安才工资7200元,并按劳动法规定赔偿四原告每人3000元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是否欠原告钱原告应提交证据证明,且有的原告还在被告这有借款,有债权就有债务,法院应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福送、刘玉山、史全平、刘安才是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民委员原组成人员,原告刘福送、刘玉山、史全平、刘安才提交从娄烦县天池店乡派出所复印顺道村账务中顺道村委会村委人员工资表、煤矿工资表、村煤矿看门预借工资花名表、工资表2010年1月至12月工资每人7200元(每人每月600元),但没有时任负责人的准支签名。另查明,原告刘安才2004年至2010年12月曾向被告借款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由从娄烦县天池店乡派出所复印2010年1月-12月顺道村委会村委人员工资表、2008那年11月-2010年6月15日煤矿工资表、顺道村煤矿工资表、村煤矿看门预借工资花名表、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福送、刘玉山、史全平、刘安才提交的工资表只是复印件,无当时负责人的签名,无法认定工资数目及给付情况,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也未提交证据,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福送、刘玉山、史全平、刘安才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95元,由原告刘福送、刘玉山、史全平、刘安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姣审 判 员 郝丽军人民陪审员 段占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田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