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林民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绥化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合勤、史洪岩、原审被告李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绥化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合勤,史洪岩,李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林民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军分区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春霞,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彬,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合勤,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礼军,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洪岩,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礼军,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征,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苗族。上诉人绥化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合勤、史洪岩、原审被告李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2015年8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庭审中上诉人绥化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孙胜林,被上诉人王合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礼军,被上诉人史洪岩委托代理人张礼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第二次庭审中上诉人绥化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孙胜林,被上诉人王合勤、史洪岩的委托代理人张礼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芦 颖审 判 员 董春香代理审判员 邓 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天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