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8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华瑞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智卓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瑞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智卓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8272号原告北京华瑞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城南关55号1幢562。法定代表人刘香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佟立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智卓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纵二路7-9号,法定代表人汪成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欣,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晓红,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瑞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国智卓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瑞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华瑞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瑞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三十元,由原告北京华瑞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七百三十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臧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