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星田与被执行人鄢玉西、胡海玲、胡庚紫、王显瑞、刘恩献、胡海朝、赵彦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星田,鄢玉西,胡海玲,胡庚紫,王显瑞,刘恩献,胡海朝,赵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郭星田,男。被执行人:鄢玉西,男。被执行人:胡海玲,女。被执行人:胡庚紫,男。被执行人:王显瑞,女。被执行人:刘恩献,男。被执行人:胡海朝,男。被执行人:赵彦,女。申请执行人郭星田与被执行人鄢玉西、胡海玲、胡庚紫、王显瑞、刘恩献、胡海朝、赵彦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因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2014)镇民初字第016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海玲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帐号623059186300170715、被执行人胡庚紫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帐号623059186300170723、被执行人王显瑞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帐号623059186300179658、被执行人刘恩献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帐号623059186300170749和健康路分社的帐号86301052000000060、被执行人赵彦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帐号623059186300190465予以冻结。上列帐号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文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