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吕晶与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晶,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吕晶,女,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张辉,系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2052号。法定代表人张守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晶诉被告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晶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减半收取6,400.00元,由原告吕晶承担。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汪 锋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