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横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林汉坤与林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汉坤,林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横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林汉坤,男,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公民身份号码:×××0316。委托代理人张万清,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幼菊,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锋,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6313。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汉坤诉被告林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明超代理审判员 吴 浩人民陪审员 林岳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健文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