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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邵瑞梅与孙小红,钱先容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瑞梅,孙小红,钱先容,廖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瑞梅,女,194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董泽仁,194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系再审申请人邵瑞梅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小红,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钱先容,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诗林,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再审申请人邵瑞梅因与被申请人孙小红、钱先容、廖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邵瑞梅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邵瑞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瑞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长礼审 判 员  谭红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蓝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