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324号原告王建国,1981年10月24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文杰。被告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尔明。原告王建国与被告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留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国起诉称:2014年4月19日,原告参加衢州市柯城区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的拍卖,通过公开竞价以最高价1475000元竞得柯城区欧景御花苑27幢27-1号房屋。原告付清成交款后与贵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取得所拍房屋产权。根据法院拍卖公告,原告在过户时只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缴纳自己应承担的税费。拍卖成交后,被告欠缴买卖房屋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15787.5元,该原因导致原告所购房屋不能过户。原告认为,原告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述房屋,相应物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开发商,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被告欠缴的税费致使过户不能,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一、确认被告负有因柯城区欧景御花苑27幢27-1号房屋拍卖成功后向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费共计115787.5元的法定义务;二、判令被告立即向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因上述房屋拍卖成功而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费共计115787.5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本案中,原告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述房产的物权,现因该房产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的缴纳问题产生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留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秀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