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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冯春整、靳文跃等与王军、芦思勇、唐山市瑞和众兴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整,靳文跃,靳志稳,靳XX,王军,芦思勇,唐山市瑞和众兴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981号原告冯春整。原告靳文跃。原告靳志稳。原告靳XX。法定代理人靳文跃。被告王军。被告芦思勇。被告唐山市瑞和众兴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中段和平旅社处南6号房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大连道12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好化、冯春整、靳文跃、靳志稳、靳XX诉被告王军、芦思勇、唐山市瑞和众兴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2015)辰刑初字第0208号一案已上诉,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吕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