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凤爱、吕永懿与孙长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爱,吕永懿,孙长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855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爱,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吕永懿,物业。被执行人孙长久,无业。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振兴东路15号。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永懿、孙长久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永懿、孙长久的银行存款97818.8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