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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凤爱、吕永懿与孙长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爱,吕永懿,孙长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855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爱,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吕永懿,物业。被执行人孙长久,无业。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振兴东路15号。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永懿、孙长久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永懿、孙长久的银行存款97818.8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