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执行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翁云平与被执行人欧阳福云、徐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翁云平,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翁其坤,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欧阳福云,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徐金珠,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云平与被执行人欧阳福云、徐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欧阳福云于2015年2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翁云平偿还本金人民币30000元,除此之外经向各商业银行、房管部门、车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欧阳福云、徐金珠在各商业银行均无存款记录、亦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翁云平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翁祖文代理审判员 张州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州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