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大章与潘洋、日照嘉丰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章,潘洋,日照嘉丰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268号原告李大章,居民。委托代理人顾长法,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洋,居民。被告日照嘉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付疃村204国道与深圳路交汇处北100米路西。负责人李丽丽,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春红,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正阳路南首沿街楼。负责人许龙,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章与被告潘洋、日照嘉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大章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洋、日照嘉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大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章撤回对被告潘洋、日照嘉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大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菡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