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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5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龙岩市龙腾桌椅家具有限公司与杨文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648号原告龙岩市龙腾桌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C4-3幢10号店。法定代表人陈葵年,总经理。被告杨文潮,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龙腾桌椅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为445元,由原告龙岩市龙腾桌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林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高蕾(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