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091号原告孙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我们均系再婚。因我患有心脏病,在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犯病,犯病时昏迷不醒,被告对我的病情很害怕,心里压力很大,经我们友好协商,决定分开。被告于2015年5月离家,到大女儿家居住,我们分居至今。我们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要求离婚,没有其他纠纷。被告提交答辩状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经常犯心脏病,被告因此精神压力较大,经双方协商决定分开。2015年5月被告离家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和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再婚,双方走到一起组建家庭,希望在生活中相互扶持,彼此照顾。因原告患有心脏病,婚后经常犯病,给被告造成了很大困扰,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分开。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提交答辩状表示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和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 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