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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常州市汉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江阴瑞和置业有限公司豪廷大酒店、江阴瑞和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汉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江阴瑞和置业有限公司豪廷大酒店,江阴瑞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商初字第1024号原告常州市汉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河滨花园1幢丁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顾春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华剑,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瑞和置业有限公司豪廷大酒店,住所地江阴市通渡北路88号。负责人彭卓林,总经理。被告江阴瑞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通渡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偶洪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谈蕾、孙梦姣,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市汉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与被告江阴瑞和置业有限公司豪廷大酒店(以下简称豪廷大酒店)、江阴瑞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查熙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华剑及被告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蕾、孙梦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豪廷大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告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豪廷大酒店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为豪廷大酒店发布广告,合同总价为16万元,约定的违约金为3.2万元。现我公司已经为豪廷大酒店发布了广告并开具了发票,但豪廷大酒店至今未能足额付款。另外,豪廷大酒店为置业公司的分公司,置业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偿还的义务。现因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豪廷大酒店、置业公司支付所欠广告费1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2万元且诉讼费用由豪廷大酒店、置业公司负担。诉讼中,原告广告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豪廷大酒店、置业公司支付所欠广告费1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6万元且诉讼费用由豪廷大酒店、置业公司负担。本院依法裁定准许。被告豪廷大酒店未作答辩。被告置业公司答辩称,广告制作完毕后,原告没有通知我方,我方对于广告发布的尺寸和具体的实际并不清楚,而且看原告提供的照片发布时间和合同约定不完全相同,请求适当调整合同金额。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豪廷大酒店(甲方)与广告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发布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媒体:常州机场灯箱广告;发布地点:机场一楼到达厅B8;广告内容:甲方江阴长晟温德姆至豪廷大酒店宣传;广告面积:6.73平方;发布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实际以发布为准,发布期间为365天);广告发布费用总计16万元,广告上刊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4.8万元,广告上刊后半年,甲方支付8万元,广告发布结束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3.2万元,乙方在收到甲方相应款项同时向甲方开具等值专用发票;若一方出现违约,则应支付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发生争议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完成了广告发布并先后开具了全部1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豪廷大酒店仅在2013年12月10日支付了3万元,余款至今未能支付。现因广告公司催款无果,故诉至本院。另查明,豪廷大酒店为置业公司的分公司,为企业非法人。庭审中,广告公司陈述,具体的发布时间为2013年5月底至2014年6月底,因为之前有一个广告制作的过程。上述事实,有广告公司提交的广告发布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布现场照片、催款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广告公司与豪廷大酒店签订的广告合同合法有效,广告公司按约进行、完成广告发布并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豪廷大酒店应按约分期支付广告费用,但豪廷大酒店至今仍有13万元的费用未能支付,构成违约,故应立即支付上述费用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现广告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6万元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20%即3.2万元,故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豪廷大酒店为置业公司的分公司,故置业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广告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置业公司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豪廷大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瑞和置业有限公司豪廷大酒店、江阴瑞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汉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30000元并违约金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常州市汉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70元,由江阴瑞和置业有限公司豪廷大酒店、江阴瑞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查熙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