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句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晏达英与胡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达英,胡德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晏达英。委托代理人田春生。被告胡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晏达英诉被告胡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德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达英撤回对被告胡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晏达英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更多数据: